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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標審查中哪些標志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資政知識產權 0


    前言

    資政知識產權在日常商標代理過程中發現有些商標申請人會想申請一些相對“敏感”的詞作為商標標識,那么這些詞可以申請商標嗎?今天,我們帶著這些疑問來重點講講解讀《商標法》第10條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條款的說明,也就是常說的商標審查中,絕對禁止性的規定。

    什么是絕對禁止注冊的標識

    絕對禁止性規定主要針對損害國家尊嚴、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共秩序、民族團結、宗教信仰等標志或者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對于此類標志,法律除了禁止這些標志作為商標注冊外,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即不能注冊不得使用。

    如“中華”“紫光閣”等同國家名稱、國旗國歌、政府機關名稱相關聯的標志;“馬來西亞”等同外國的國家名稱相關聯的標志;“歐盟”“聯合國”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名稱相關聯的標志;以及其他例如“零缺陷”“極品”“土豪”“谷愛凌”“火神山”等具有欺騙性和社會不良影響的標志,均不得作為商標進行商業使用和商標注冊,對此類標志的審查相對嚴格,大家切勿隨意申請。

    但對于禁止性規定中具有欺騙性和不良影響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商品 項目和特定的使用環境、特殊語境,進行綜合判斷,并不能一概予以禁止,例如“紅旗”牌轎車、“韓日”牌化妝品等,由于特殊使用環境,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會產生欺騙性和不良影響的,是可以注冊的。

    對于縣級以上或者公眾知曉的地名來說,原則上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獨特含義且該含義更容易被一般公眾所熟知和接受、亦或是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除外,已經注冊使用的地名商標也應在核準范圍內繼續有效,如“西湖”作為“湖”的含義遠比作為“西湖區”被公眾所熟知,“黃山”作為名山也遠比“黃山市”更加知名,此類地名便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

    總結

    對于商標法第10條的禁止性規定,應當以損害國家尊嚴、社會公共利益、民族團結和違反善良風俗為審理基礎,同時結合具體指定的商品和服務,綜合判斷做出審查決定。

    資政知識產權在此說明,商標審查的禁止性規定在日常業務中經常被忽略,企業都希望商標名稱能夠響亮,大氣并被人熟知,卻忽略了名稱本身的含義認定,導致商標被駁回且被禁止使用。故對于商標名稱的檢索評估,在考慮是否有相同或相似在先的同時,還要評估是否違反禁止性規定,全面加專業的分析判斷,才能做出準確的注冊建議,提高注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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